“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车主索赔遭拒”,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
“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车主索赔遭拒”,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
“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车主索赔遭拒”,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
2025年第84期(总第(zǒngdì)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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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048039”留言:近日,我驾车前往株洲市渌口区某(mǒu)医院就诊,诊疗结束离开时,车辆(chēliàng)右后轮胎被医院内部(nèibù)路面的尖锐突出物刺破,轮胎迅速漏气致车辆无法行驶。为不影响交通,我将车缓慢靠边停放,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记录事件(shìjiàn)、调取监控并拍摄现场(xiànchǎng)照片,确认轮胎破损系医院道路尖锐突出物所致。随后,我向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gōngzuòrényuán)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更换轮胎费用的诉求,但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还表示(biǎosh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谭海涛律师(lǜshī)(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对于在医院(yīyuàn)内部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tōngxíng)(tōngxíng)物品致使他人车辆损坏的(de),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医院内部道路一般属于(shǔyú)公共(gōnggòng)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既包括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也(yě)包括人行道路。另外,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众(gōngzhòng)通行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也属于公共道路。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堆放、构筑、撒落物品,这些物品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妨碍通行物品,此行为人即为侵权行为人。
根据(gēnjù)您提供的(de)现场(xiànchǎng)照片(zhàopiān),虽然相关责任方将建筑铁架设置在道路两边,但接近路面边缘处有一明显角状铁块,可能导致扎破(zhápò)车辆轮胎,该角状铁块可认定为妨碍通行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关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承担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qīngdǎo)、遗撒(yísā)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使他人受损害,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zhèngmíng)已尽到清理、防护(fánghù)、警示等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对于行为人采取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只要存在对应的设置妨碍通行物品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rén)民法院关于(guāny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péicháng)案件适用(shìyòng)法律若干问题的(de)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quēxiàn)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dāngshìrén)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chéngdān)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huòzh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jǐndào)安全防护、警示(jǐngshì)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受损车辆的驾驶者,在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观察道路整体(zhěngtǐ)状况,谨慎驾驶车辆安全通过,若因驾驶者疏忽大意未尽(wèijǐn)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若遭受侵权的(de)一方与侵权行为人及公共道路(dàolù)管理人一方无法达成协调赔偿,建议遭受侵权的一方作为原告(yuángào)向法院起诉,并依法追加公共道路管理者与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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